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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 這是如

發問:

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 請教一下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 這是如何解釋

最佳解答:

你好: 刑訴220是裁判的方式,法律若規定要用判決,法院就用「判決」來宣告;其他的就以「裁定」,而不管是判決或是裁定,都是法院為意思表示的方式。像你問的這個,就是以「判決」為之。 刑訴449Ⅱ就是原本以通常程序來起訴,但因被害已經自白承認犯罪,法院若認為以簡易程序來判決會較有經濟效益的話,就可以引用這條法律規定,由通常程序變為簡易程序這樣子。這樣對被告也比較好,省去開庭的麻煩,而且簡易判決最重就六個月而已。

其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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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是指〈法院意思表示之方式〉 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 第449條第2項是指〈聲請簡易判決之要件〉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行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31C9A75CB3B14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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