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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經長時間後,可否把該物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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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

民法物權編 留置權 假設甲不付房租 乙把他的液晶電視留置 但甲依舊不付房租 經長時間(?)後,可否把該物賣掉收益,或使用? 更新: 請問規定期限是多久呢 有法定 或是當事人合意?

最佳解答:

您好: 因承租人積欠房租,出租人留置承租人的液晶電視,經催告後承租人在規定期限內仍然不償還積欠之房租;依照民法第445條規定出租人有權將留置的液晶電視拍賣或是自行使用以抵還租金與相關費用。 參考法規 第445條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2010-01-25 19:00:15 補充: 期限的認定是催告人(出租人)存證信函方式告知承租人,假如在期限內承租人都沒有回應或是不予理會,超過了告知的期限,出租人就可以把留置的物品自行處理。

其他解答:31C9A75CB3B14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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