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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二房東簽約要如何自保呢~~?急20點贈送

發問:

您好: 我看上一個店面 但那是因為原房客向地主租地自己蓋的 因他生意不好想轉租當起二房東 我如果向她承租租約該如何寫呢 剛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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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首先應該看二房東是否合法轉租~依民法第443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除非有不得轉租之約定,承租人(二房東)可將其一部份轉租他人。 所以若二房東為 1.合法轉租,你可以主張的權利與二房東相同(簡而言之,法律上也不是完全相同),依照與二房東訂立之租賃契約~請求二房東履行修繕義務,若不履行得請求賠償,或從租金中扣除。如果二房東與房東是訂有期限的租約,就可以請求房東依合約履行房屋租賃契約,若是未定期限之租賃,房東可隨時解除租約請二房東搬離。 2.若違法轉租,比較慘一點,出租人(房東)可以終止租約。你只能向二房東請求不履行租賃契約的損害賠償了。 是否是「合法轉租」如果要告的話還有得吵呢?!他(出租人~房東)雖然在租約中約定將房屋出租做補習班之用,但沒有沒有明白在契約中訂立不得轉租他人(這部分對你有利)只是二房東違反民法第438條承租人(二房東)未依約定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如果經出租人(房東)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得終止租約。(這點二房東可以主張出租人並未阻止他轉租) 再者,依民法第444條規定「轉租的效力」承租人(二房東)依前條規定(指第443轉租)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房東)之關係仍為繼續。 你與二房東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到0月0日那可以向二房東請求返還押租金及不履行租賃契約之損害賠償請求另可告房東或二房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一項後段)。而且終止租約依民法第450條規定,應先期通知,如果是一個月繳一次的應在一個月前通知。 ~~~~不過瘦的和解勝於胖的訴訟,要告的話太不利益只是知道自己的權利在哪可以向房東主張,不然還真只能自認倒楣,法律上雖然有權利主張,但不一定會贏就算贏了早就被上法庭的繁雜程序累死了!而且他會不會賠償還是另一回事。

其他解答:D1B39E804036C6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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