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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急!!!!有關法律問題(判決書)拜託幫幫我吧!!!!

發問:

各位大大~~~幫幫我吧!!!!我不懂法律需要很白話文!!拜託拜託!!!!A是被告 B是員警內容是: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這是判決書嗎?)被告XXX 男XX歲 住某某地方國明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上列被告因妨礙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一 XXX於民國XXX年XX月XX日凌晨,因故與人發生糾紛並報警處理, 誤以為員警登錄身分後未將其駕照返還,竟搭乘計程車前往台北市XX區XXXX路 ... 顯示更多 各位大大~~~幫幫我吧!!!!我不懂法律需要很白話文!!拜託拜託!!!! A是被告 B是員警 內容是: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這是判決書嗎?) 被告XXX 男XX歲 住某某地方國明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 上列被告因妨礙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XXX於民國XXX年XX月XX日凌晨,因故與人發生糾紛並報警處理, 誤以為員警登錄身分後未將其駕照返還,竟搭乘計程車前往台北市XX區XXXX路 XXX巷XX號XXXX派出所,要求值班員警B員警返還駕照並交出當時到場之員警, 經B員警確認駕照係在A男之皮夾內,並告知對員警處置不滿可提申訴, A男仍繼續於派出所內喧囂,B員警遂請A男離開而執行維護派出所安全之勤務, A男竟基於汙辱公務員.妨礙公務及傷害之犯意,公然辱罵「他媽的」言詞, 悔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B員警,並徒手抓傷B員警之頸部,使之受有頸部4處 表皮破損(各1至3公分)之傷害。 二 案經B員警訴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XX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證據:(一) 被告A南之自白 (二)告訴人B員警之證訴 (三)證人C男之證訴 (四)職務報告.現場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嫌犯, 應堪認定。 二 核被告A男所為,係犯刑法140條第1項之悔辱公務員.同法第135條第1項 妨礙公務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第一頁 第二頁↓↓↓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 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訴意見 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訴或請求傳訊。 (上面這意思是和解就沒事了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以下就是上面所有犯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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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版大收到等同是 起訴書 其法條根源為刑事訴訟法449條 最簡單的說法 就是起訴書裡 板大所觸犯的法條 證據確鑿 但並非很嚴重的問題 所以檢察官 請求法官依據該條文第三項從輕量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至於和解與否 是法官量刑可參考依據之ㄧ 至於撤告與否 若雙方和解 因為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 對方可撤告 至於妨害公務罪章節相關(刑法135.140...) 若雙方和解 法官可依職權宣告板大緩刑 (依法緩刑沒有申請的 是法官給不給 當然板大可以請求法官給予緩刑 但要不要給是法官 不是版大這邊可決定) 至於第二頁所寫 只是把刑事訴訟法第七篇 簡易程序 擷取重點給版大知道自己的權益 (終究不是每個人家裡都有一本相關書籍) 若板大現在有想說的 要想求情的 趕快寫書狀給法官 至於怎麼判決 只要在法條額度內 也不違刑事訴訟法449條第三項之範圍 法官會依據相關程度 在此範圍給予刑期 外人就不得而知了

其他解答: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這是判決書嗎?) >>>不是判決書 >>>類似起訴書 >>>如果還想和解或表達意見...儘速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訴或請求傳訊 >>>如果什麼都沒做....將不開庭...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您好 立律管理顧問公司採取會員制,我們推廣預防法學,協助您處理大大小小的法律糾紛! 在現今高度發展的法治社會中,對於相關法律一知半解的民眾,往往因不知所措而喪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如透過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服務,即可免除不必要的時間及金錢之浪費。 立律有鑑於此,以視眾人如親的態度,透過專業的法律諮詢,守護您及家人的權益,使您的生活更安心、放心,真正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與權利。 立律,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事前防範,事後補救」為服務會員之宗旨及目標 ~~~~立律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li-liu~~~~~~~~ ~~~~立律FB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LiLiu9877 ~~~~ 祝平安 順心 立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和解還是有差 起碼可申請緩刑 礙於 證據太明確就很難做成雙方都有利的技術性撤回 不過 此中要你和解的是 公然辱罵部分+傷害部份 妨礙公務部分....則需要更高技術性 且需要原告替你具狀說明 譬如 避重就輕等.... 總之 你案有三條 公然辱罵部分+傷害部份+妨礙公務部分.... 前二都是告訴乃論 後者就不是 還是要和解 否一罪一罰 就算易科也不少|||||不是喔 這是檢察官的處刑書 就跟起訴書是一樣的意思 通常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事實明確 才會聲請簡易判決 意思是如果法官認為沒有必要就不會傳你出庭 你可以填寫答辯狀給法官或是去聲請開庭 另外妨礙公務是非告訴乃論 因此就算和解 也不能撤回D1B39E80075704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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