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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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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之規定: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時詢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詢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故依該條第一項之規定,目前之程序為[檢察官向一審法院聲請簡易判決],一審法院於收到聲請書後,也許會開庭傳喚被告,也許會直接判決,但不論如何,開庭會掛號寄送開庭通知,判決也會掛號寄送簡易判決書. 五個月是檢察官向法院求刑的刑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法官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範圍內為判決],故可能是五個月,也可能是低於五個月. 另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之規定,如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例所規定者,將可依判決的刑期再減一半,即若判四個月,減刑後只須二個月.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三項之規定,簡易判決的適用範圍就是以[緩刑]與[得易科罰金]為限.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百元即新台幣玖百元折算壹日. 本案如前述,既是聲請簡易判刑,就表示不是緩刑就是易科罰金,是不用[進去]的,除非法官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 不論緩刑或易科罰金,都會留下紀錄,亦即所謂的前科,請您的朋友誤必洗心革面,否則如再違法將以[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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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那是你的朋友在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且具悔意,由承辦檢察官向法院法官提出聲請量處有期徒刑五月以達到處罰的目的. 五個月是不是能易科罰金?當然可以,6個月以上就不行.所以不用關. 五個月是不是一天以1000元來計算呢?一個月27000乘5等於135000. 詳細可以去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電話查詢. 所以是以法院簡易判決書收到為準,檢察官是沒有在判刑的,只有做緩起訴的裁定如私下任用外勞等等, 2008-01-18 10:40:35 補充: 罰金來算的話會留下前科嗎? 易科罰金,會有紀錄,就是所謂的前科,如再違法將以[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簡單的說說 檢察官~開偵查庭~然後問話啦~傳證人證據啦~然後再問話確定是否坦承或是不坦承啦~~ 然後收到~某某地方法院檢察屬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這是表示檢察官已經起訴了~) 再來就會收到傳票~是由某某地方法院刑事庭或是民事庭開出的 然後就再開刑事或是民事庭~~ 然後就會開始調解~或是離清案情~ 再來就會收到某某地方法院刑事庭簡易判決 民事庭 後面還會夾帶一張之前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這就是一審宣判!! 然後會問是否上訴(要再十日內...) 如果沒上訴~1.2禮拜後會收到執行通知單 看是報到準備被關或是拘役 再來就是罰錢~怎麼繳交... 大至上是如此~ 2008-01-18 08:18:43 補充: 多少錢與是否可易科罰金~要看犯什麼罪 與可否易科罰金~然後才看法官怎麼判 像2007年阿扁政府有提供的減刑條例~ 會減刑的也有~不能減的也有~ 可以上網搜尋參考|||||1.> 你如果想聲請判決書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2.> 如果他沒有惡意的意圖。建議他可以提起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針對簡易判決的上訴方法,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一項:「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3.>如果法院依被告的請求而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當然對該判決,不得上訴。 4.>法院逕依簡易判決處刑時,並不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可以減輕前往法院開庭的訟累(例如身體的勞累、精神上的負擔),並且可以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的支出(例如律師費、交通費),對於被告和告訴人均有莫大的實益。 5.>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對被告而言,有最大的實益。 ※刑事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得易科罰金的要件 刑法第四十一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 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註:目前實務上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 被告一審遭檢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有罪,上訴的話向原申請訴訟的股別從新遞狀,也就是說要重新來一次,原簡易判決將撤銷。D1B39E804036C6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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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各朋友因販賣帳戶而被判有期徒刑五月 上面也有寫說:惟無前科"且於偵查中均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等一之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五月"以資擏懲" 請問大大有關與於收到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是不是還要等法官判決書?因為上面也沒寫到案日期....若是的話....法官判決書會直接寄過來嗎? 而這有期徒刑五月是不是檢察官希望法官判五個月呢?或有別的判決嗎? 五個月是不是能易科罰金? 五個月是不是一天以1000元來計算呢? 能不能別進去阿?假如以罰金來算的話會留下前科嗎? 已上問題麻煩有看到跟會的大大幫我回答這個問題 ~送20點數~最佳解答: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之規定: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時詢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詢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故依該條第一項之規定,目前之程序為[檢察官向一審法院聲請簡易判決],一審法院於收到聲請書後,也許會開庭傳喚被告,也許會直接判決,但不論如何,開庭會掛號寄送開庭通知,判決也會掛號寄送簡易判決書. 五個月是檢察官向法院求刑的刑期,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法官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範圍內為判決],故可能是五個月,也可能是低於五個月. 另根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之規定,如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例所規定者,將可依判決的刑期再減一半,即若判四個月,減刑後只須二個月.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三項之規定,簡易判決的適用範圍就是以[緩刑]與[得易科罰金]為限. 易科罰金,以銀元參百元即新台幣玖百元折算壹日. 本案如前述,既是聲請簡易判刑,就表示不是緩刑就是易科罰金,是不用[進去]的,除非法官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 不論緩刑或易科罰金,都會留下紀錄,亦即所謂的前科,請您的朋友誤必洗心革面,否則如再違法將以[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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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那是你的朋友在偵查中均坦承犯行且具悔意,由承辦檢察官向法院法官提出聲請量處有期徒刑五月以達到處罰的目的. 五個月是不是能易科罰金?當然可以,6個月以上就不行.所以不用關. 五個月是不是一天以1000元來計算呢?一個月27000乘5等於135000. 詳細可以去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洽詢或電話查詢. 所以是以法院簡易判決書收到為準,檢察官是沒有在判刑的,只有做緩起訴的裁定如私下任用外勞等等, 2008-01-18 10:40:35 補充: 罰金來算的話會留下前科嗎? 易科罰金,會有紀錄,就是所謂的前科,如再違法將以[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簡單的說說 檢察官~開偵查庭~然後問話啦~傳證人證據啦~然後再問話確定是否坦承或是不坦承啦~~ 然後收到~某某地方法院檢察屬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這是表示檢察官已經起訴了~) 再來就會收到傳票~是由某某地方法院刑事庭或是民事庭開出的 然後就再開刑事或是民事庭~~ 然後就會開始調解~或是離清案情~ 再來就會收到某某地方法院刑事庭簡易判決 民事庭 後面還會夾帶一張之前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這就是一審宣判!! 然後會問是否上訴(要再十日內...) 如果沒上訴~1.2禮拜後會收到執行通知單 看是報到準備被關或是拘役 再來就是罰錢~怎麼繳交... 大至上是如此~ 2008-01-18 08:18:43 補充: 多少錢與是否可易科罰金~要看犯什麼罪 與可否易科罰金~然後才看法官怎麼判 像2007年阿扁政府有提供的減刑條例~ 會減刑的也有~不能減的也有~ 可以上網搜尋參考|||||1.> 你如果想聲請判決書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2.> 如果他沒有惡意的意圖。建議他可以提起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針對簡易判決的上訴方法,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一項:「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3.>如果法院依被告的請求而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當然對該判決,不得上訴。 4.>法院逕依簡易判決處刑時,並不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可以減輕前往法院開庭的訟累(例如身體的勞累、精神上的負擔),並且可以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的支出(例如律師費、交通費),對於被告和告訴人均有莫大的實益。 5.>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對被告而言,有最大的實益。 ※刑事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得易科罰金的要件 刑法第四十一條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 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註:目前實務上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 被告一審遭檢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有罪,上訴的話向原申請訴訟的股別從新遞狀,也就是說要重新來一次,原簡易判決將撤銷。D1B39E804036C6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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