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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繳單位填錯

發問:

如果應該要用A公司代扣繳稅款, 結果在填資料時,填成B公司的話, 稅款已繳,要怎麼改回A公司? 更新: 謝謝您的回答,可否再請問一下,扣繳單位的變更,只要填 一、扣繳單位那欄就可以了嗎? 更新 2: 謝謝回答, 我問過國稅局,除了申請書, 再另檢附稅款繳款單正本(查驗後寄還), 及租約影本證明無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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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填寫【各類所得扣報繳資料更正(註銷)申請書】並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正(影)本 ,向所管轄之國稅局辦理更正即可。 各類所得扣報繳資料更正(註銷)申請書補充下載網址給您! 希望我們 的回答可以協助您解決疑惑!若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歡迎至下方部落格詢問~ 部落格有提供專人線上服務!可以立即線上免費稅務諮詢。 2012-11-08 19:23:09 補充: 各類所得扣報繳資料更正(註銷)申請書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1/8657317465684183526?tagCode=NDownload1

其他解答:

您好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摘錄自 2010/8/24-扣繳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捐時應注意當事人是否適格按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及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報酬之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為B公司,而扣繳義務人則為A公司負責人甲君;甲君因係A公司之負責人,對A公司之業務居於監督執行之地位,而國家為確保稽徵效率,是所得稅法第89條乃課以其負責人扣繳之協力義務,此係給付金錢義務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之行為義務,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0條規定,如有適用法令錯誤致誤扣繳稅款情事,自應由納稅義務人B公司或扣繳義務人甲君申請退還,始符合規定,亦即A公司縱使有事實上之利害關係,亦無從代替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行使返還稅捐請求權之法律上權利。 所得稅法94條:如原扣稅額與稽徵機關核定稅額不符時,扣繳義務人於繳納稅款後,應將溢扣之款,退還納稅義務人。不足之數,由扣繳義務人補繳,但扣繳義務人得向納稅義務人追償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96條:扣繳義務人依本法第九十四條將溢扣之款退還納稅義務人者,可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或就其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之。如已屆年度結束,應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手續。 您必須注意由何人申請、請參照上述資料。 以上說明資料、供您參考、希望有解答您的疑惑、若尚有不明之處、煩請您補充疑問(使用意見來補充)、若直接補充疑問、無法得知有補充疑問。 (還請別以亂檢舉方式、強制刪除回答、如需刪除回答請通知一聲)啟善會計事務所(倢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倢榆記帳士事務所、倢榆工商稅務會計記帳事務所)31C9A75CB3B14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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