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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簡易訴訟法律問題~!

發問:

我想請問:是簡易訴訟問題 1.一審判決不服要提出上訴,是否要先繳交一審之裁判費,才可以提出上訴~? 2.如上訴可以將一審二審之訴訟費有被上訴人負擔嗎?是不是說我上訴就可以不用繳一審之訴訟費用了嗎? 3.那我提出上訴,並補理由書,可是被二審法官駁回,這樣法官會不會依民事訴訟法449-1除罰我上訴人? 4.如上訴法官要我多久提出理由書,時效過就駁回? 5.理由書一定要寫的有證據及事實才可以提出嗎?我只是不服而已就可以上訴嗎? 更新: 如我未一周內補理由書,是不世界會被駁回上訴,這樣會依449-1條處罰嗎? 更新 2: 我有寫信給你請你幫我看判決書,是否我可以提書上訴 更新 3: 因文字限制所以我之摘錄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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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1.如一審判決要你負擔訴訟費用,那你上訴前要先繳交一審裁判費沒錯。 2008-11-26 20:13:45 補充: 2.你可以在上訴之聲明中載明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如果你上訴勝利,則該訴訟費就會由被上訴人負擔,不過,訴訟前是由提出告訴人先墊付的! 2008-11-26 20:17:22 補充: 3.只要你上訴所提理由別太離譜,通常是不會被依民事訴訟法449-1條來開罰的! 2008-11-26 20:20:43 補充: 4.如果你只是先提出上訴狀並未述明理由,那麼法官就會依民事訴訟法444-1條來限期你提出上訴理由狀。這個期限通常是一週。 第 444-1 條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2008-11-26 20:21:42 補充: 5.如果只是不服就提出上訴,很可能就會出現你所說的第三個問題的狀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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